案情簡介:請求歸還出資款
2008年4月,王某以開辦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杜某借款人民幣105萬元。后雙方于2008年4月26日就該事項簽訂“投資合同”,但該合同名為投資,實為借款。2008年5月26日,王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杜某個人銀行帳戶轉入上述款項。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年初,王某多次聯系杜某要求歸還上述款項,但杜某以種種理由拖延還款,故杜某要求判令王某歸還投資款人民幣105萬元。
法院判決:王某歸還杜某借款人民幣945,000元
律師說法:股東出資的形式有幾種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外。”這一規(guī)定體現了法律對股東出資形式作出開放性的規(guī)定,同時也確立了判斷公司出資形式適格的標準,即:1、是否具備貨幣可估價性;2、是否具備可轉讓性。依此標準,股東出資形式除了《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的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外,還應包括股權出資、商譽出資、商號權出資、特許經營許可權出資、采礦權出資、債權出資等。
如按出資標的權利屬性類型可劃分為以下幾種基本形式:
1、貨幣出資。即現金出資,是指股份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以換取將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種出資形式。
2、現物出資。是指公司設立時的發(fā)起人或新股發(fā)行時的新股認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錢以外的可以轉讓的財產并以此作為對價換取該公司股權的出資方式。
包括:
(1)物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屬于物權性質的財產進行的出資。動產物權必須辦理交付,不動產物權必須辦理過戶手續(xù)。既有自物權出資,又有他物權出資。包括實物、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出資。
(2)債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債權進行的出資;
(3)股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股權進行的出資;
(4)無形財產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無形財產進行的出資。包括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譽權、商號權、特許經營許可權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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