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股東抽逃出資
林某為第三人金億東公司股東。林某于2011年9月6日以貨幣方式向公司新增出資1900萬元,經鹽城天則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后經鹽城天則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予以復核,發(fā)現(xiàn)2011年9月6日公司新增實收資本1900萬元已經被林某全部抽逃。截至2012年11月15日林某共向公司歸還8109790元,其中歸還利息957494元,歸還抽逃出資本金7152296元,尚有抽逃出資本金11847704元未能歸還。
法院判決:一、林某返還第三人江蘇金億東特鋼鑄業(yè)有限公司出資款10870210元、利息1202591元,合計12072801元;二、駁回福建星輝海洋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股東抽逃出資訴訟的舉證及時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
關于股東抽逃出資訴訟的相關程序問題
(一)、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依據“誰主張,誰舉證”這一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債權人或公司其他股東主張抽逃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當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然而,由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多以隱蔽方式進行,而且其關鍵證據,如公司的業(yè)務往來賬冊,包括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賬目均保存于公司內部,故債權人舉證事實上存在障礙和困難,公司其他股東也是基本處于同樣境地。因此,我們認為,在審理股東抽逃出資的糾紛中,應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的規(guī)定,對于股東是否抽逃出資,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或者股東舉證,但不宜過于嚴苛,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即可。關于公司股東,我們認為可以先通過股東知情權的訴訟作為該訴訟的前置,以此獲得公司的賬冊。
(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豆痉ā方忉屓?0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是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義務,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基礎。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
從星輝公司提供的第三人金億東公司的財務資料顯示,林某作為金億東公司新股東于2011年9月6日向公司繳納新增注冊資本1900萬元,通過驗資后,在完成工商登記的當日即2011年9月7日,就將該1900萬元轉出,林某的該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公司資本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林某作為金億東公司的股東抽逃出資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及時返還到位。林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已返還了抽逃的全部出資,故公司要求林某向金億東公司返還所欠抽逃出資款項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公司認為林某所還款項應先償還抽逃出資的到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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