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資有瑕疵,股東責任如何
2013年4月,莊某、張某、王某共同成立輝煌傳媒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400萬元,三方各占股份25%、25%、50%,其中莊某、張某各出資100萬元,王某出資100萬元人民幣另加價值100萬元的機器設備。莊某、張某出資已到位,但王某出資只到位了50萬元資金,且其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經(jīng)機構評估價值僅50萬元。2015年2月由于公司經(jīng)營不善,拖欠B涂料廠300萬元,該公司多次溝通未果無奈提起訴訟。經(jīng)核實,輝煌傳媒公司現(xiàn)存資產(chǎn)值為230萬元,無法覆蓋B涂料廠債務。
法院意見:承擔差額填補責任
王某要在100萬元內(nèi)對B涂料公司承擔責任,莊某、張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說法:其他股東瑕疵擔保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p>
也就是說,公司法規(guī)定了出資瑕疵股東的差額填補責任、資本充實責任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輝煌傳媒公司公司章程記載王某應出資100萬元資金另加價值100萬元的機器設備,但實際只有50萬資金到位且設備估值僅50萬與記載出資額不符,故王某應承擔差額填補責任,在100萬元內(nèi)對B涂料公司承擔責任,另外兩個股東即莊某、張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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