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美視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南山熱電有限公司。
原告為要求確認為上市公司發(fā)起人及其投資應在上市公司中享有股權,與被告發(fā)生糾紛,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本公司為解決下屬電廠發(fā)電問題,準備進口一臺12.3萬千瓦燃汽輪發(fā)電機組。經深圳市政府安排,將該機組安裝在被告的下屬電廠。
1993年2月6日,在深圳市政府主管副市長主持下,我公司、被告及**能源總公司三方達成協(xié)議:12.3萬千瓦新機組擴建投資股份比例,我公司為15%,被告為52%,**能源總公司為33%;如需貸款由投資各方自行解決;新機組不分設獨立法人,與被告的老機組合為一體上市。
同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同意參股建設12.3萬千瓦燃汽輪機組的批復》,確認三方上述投資比例及新老機組捆在一起,整體股份化的協(xié)議,并要求各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xù)。同月27日,深圳市計劃局發(fā)文,批準新機組固定資產總投資為2300萬美元,其中我公司投資300萬美元,被告投資1196萬美元,**能源總公司投資759萬美元。
隨后,我公司及**能源總公司投資部分全部投入,并共同代被告投入其應投部分。同年4月下旬,新機組運至深圳安裝。但隨后,被告在改組為上市公司時,違反三方協(xié)議,沒有將新老機組捆在一起,沒有將我公司及**能源總公司列為上市公司發(fā)起人,而且將我公司及**能源總公司的投資界定為定向法人股,只給我公司250萬股。如果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發(fā)起人,則按每股1.5元計算,我公司應享有2400萬股;既使按定向法人股設置,以每股溢價3.2元計算,我公司也應享有1125萬股。請求法院根據三方協(xié)議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確認我公司為上市公司發(fā)起人,按我公司投資額應認購該上市公司股份2400萬股。
被告辯稱:我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在深圳市證券主管機關指導下,歷時已一年之久,原告并未參與。依據《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guī)定》,原告不可能成為股份公司的發(fā)起人,只能給其配置法人股。
【審判】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是于1990年4月注冊成立的,當時股東有深圳市**電子工業(yè)開發(fā)公司、香港南海洋行(國際)有限公司和**南方開發(fā)有限公司三家。
1991年1月,依據深圳市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南山熱電有限公司增資和股權轉讓的批復》,上述三家股東按投資比例,將1990年的部分未分配利潤注入原公司,并通過轉讓股權增加了深圳市**管理公司和**騰達投資有限公司兩家股東。1
992年3月18日,被告董事會在深圳市證券主管部門指導下,召開了股份制改造會議,隨后即成立了**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籌委會。同年5月26日,向深圳市體改委申請設立股份公司立項。
8月26日,深圳市體改委批準被告進行股份制改造,可即行開展資產評估、凈資產驗證、制定改組方案、草擬改組文件;深圳市**管理公司批準被告的資產評估立項申請。
10月27日,被告五方股東簽署了發(fā)起人協(xié)議書。
12月9日,被告的資產評估獲確認,法律意見書定稿。
而原告與**能源總公司參股被告公司,是在1993年2月6日三方代表達成協(xié)議,同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辦公廳下文之時。此后,原告曾找過市證券主管機關,要求做發(fā)起人,并提出股份比例要求。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qū)分行在呈報市長的報告中表示,該行與深圳市體改辦討論確定了被告的新股發(fā)行方案,已充分考慮了原告和**能源總公司的參股要求,并給予了特殊照顧,一般公司是不給安排定向法人股的。
市長在該報告上簽了同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