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上的免責條款
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xiàn)代同發(fā)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xiàn),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
一是全部免責條款,按此條款,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本應承擔責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
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shù)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nèi)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shù)臋嗬K氖峭ㄟ^罰款的免責條款,這種條款,當事人同意在以后發(fā)生損害時將支付一筆固定數(shù)額的款項于受害人,即免除責任。
二、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一般而言,免責條款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奉行合同自由原則。但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處于弱者地位的當事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國《合同法》第53條明文規(guī)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方造成他方人一身傷害的,構(gòu)成侵權責任。而“禁止免除對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責任,是各國立法和實務的一致立場?!蔽覈逗贤ā芬膊焕狻T斐蓪Ψ饺松韨Φ拿庳熂s定,實際生活中隨處可見。諸如:病人動手術前,醫(yī)院讓其家屬在保證書上簽字“所發(fā)生的一切后果,醫(yī)院概不負責”;雇工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其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就確立了一項法律原則:有關人身傷害的侵權行為免責條款絕對無效。
經(jīng)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從“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看,行為人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為,均不能免責,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根據(jù)過錯程度決定免責條款的效力,為各國民法所采納。如《德國民法典》第276條第2款規(guī)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度鹗總鶆贞P系法》第100條第1款規(guī)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責任,預先免除之合意者無效?!蔽覈_灣地區(qū)“民法”第222條規(guī)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我國《合同法》第53條對此亦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