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能否與賠償損失并用
有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往往約定了違約金,有的則沒有約定違約金。在上述情況下,守約的當事人一方在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時,能否向違約方主張既承擔違約金,又賠償損失呢?
在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給付違約金,因為此要求沒有合同依據(jù),法院不會支持。
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守約方在主張權利時,只能在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之間選擇一種救濟方式。具體選擇哪種方式,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當事人有選擇權。當事人往往會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賠償方式。比如,約定的違約金比起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來說較低時,守約方會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式。約定的違約金比起造成的損失過低時,守約方可以要求適當提高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比起造成的損失要高時,守約方會要求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來賠償。但如果違約金比起實際損失過高時,違約方可要求適當降低違約金。
但無論在哪種情況下,守約方都不能既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又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只能選擇一種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合同中應如何約定違約金
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呢?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
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的基礎;
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
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shù)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fā)揮應有的功效。
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shù)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diào)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xiàn)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