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一定租金的合同。 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合同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既可以采取口頭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的形式。 就內容而言,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租賃用途和租賃期限;
(4)租金和支付方式;
(5)房屋使用和修繕責任;
(6)轉租的約定;
(7)租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8)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9)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依一定的法律事實歸于消滅。房屋租賃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到期。
2、房屋拆除改建。
3、房屋毀損。
4、房屋閑置。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5、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沒有同住的其他人時,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即終止。
6、當事人協(xié)商終止。
7、承租人有重大違約行為。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使用房屋。如果承租人嚴重違反合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擅自轉租、轉讓、分租、出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
(2)任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受損;
(3)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4)無故拖欠房租達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