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怎么辦
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承攬人的技藝再精湛,技術(shù)水平再高,按圖索驥,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也難以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因為承攬工作依照的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本身就不合理。鑒于承攬人對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擔保的義務,為了其自身利益和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定作人在接到承攬人的通知后,從合同目的和承攬人的利益出發(fā),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更改圖紙或者不合理的技術(shù)要求,以使合同繼續(xù)履行。但也會發(fā)生定作人怠于答復或者答復拒絕更改等情形,在此情況下,承攬人的一般合理做法是停止工作,中止合同的履行,這樣會給承攬人造成一定的損失,這種損失應當由定作人賠償。
二、承攬人如何交付承攬加工物
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攬物的所有權(quán),該目的的實現(xiàn),依賴于承攬人對承攬物的交付。承攬人的交付義務表現(xiàn)為實物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三種:一種為定作人自提,一種為承攬人送貨,第三種則是委托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為運送。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承攬人指定的其他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送貨的,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委托運輸部門運送的,以運輸部門接收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交付日期的確定原則是: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承攬物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委托運輸部門運輸?shù)模赃\輸部門接收承攬物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后交付附件,則以最后一批交貨日期為交付日期。
承攬物的交付,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進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執(zhí)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xié)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承攬人在交付承攬物的同時,還必須交付承攬物的附屬物,如承攬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承攬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shù)資料、使用說明等等。同時,承攬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