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預期違約有什么法律后果
1、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
預期違約發(fā)生后,債權人可以用書面、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行為構成實際違約時,債權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
對于默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虺坊貧Ъs表示。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3、債務人撤回毀約
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后,有權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jīng)濟補償。
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chǎn)損失,即精神損害。
限制規(guī)則:合同預見規(guī)則、減輕損害規(guī)則、損益同銷規(guī)則。
3 、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