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jù)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guī)定,那么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
二、違約損害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边@一款是合同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規(guī)則最集中的體現(xiàn)和規(guī)定。從體系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shù)目赡芊秶蛘哒f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類型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guī)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shù)臄?shù)額。它是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jīng)驗和借鑒域外立法成果的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