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當事人一方未與不特定多數(shù)人訂約而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xié)商,并不允許對方當事人對其內容作變更得合同條款。
1、格式條款一般是由居于優(yōu)勢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謂優(yōu)勢地位指憑借法律上的規(guī)定或者依據(jù)一定的經濟實力而在合同訂立中享有主導的地位;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2、格式條款具有廣泛性和持久性,它不是為某一特定主體制定的也不是只適用一次而是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
3、在訂立時沒有與另一方當事人協(xié)商,居于優(yōu)勢地位的一方將其預定的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合同條款進行協(xié)商的可能性。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2、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此外法律規(guī)定,當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梢姺傻囊?guī)定是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