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違約金的標準是什么
在一般合同案件處理中,必然涉及違約金標準的認定。對于違約金計算標準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提出異議為調整依據。具體確認原則是: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xiàn)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與賠償金是不能并用的,即在合同中要么約定違約金條款,要么約定賠償金條款,不應存在兩者并存的情況。但有一種例外,即有一 部分交貨,另一部分拒絕交付,這時對未履行的部分要適用定金罰則,對已交部分如存在貨物短缺、質量問題,就應適用違約處罰,而不再適用定金條款。只是這種 情況出現(xiàn)的機率較低就是。但也同樣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應注意什么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