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能否被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fā)出之后,承諾生效之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為。《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背兄Z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為,它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
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fā)出承諾之后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二、承諾撤回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1、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fā)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2、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規(guī)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于或同時于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fā)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撤回基本上只適用于書面形式的承諾,對于口頭形式的承諾,一經發(fā)出就到達要約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所謂“君子一言,駟馬難追”。而對于電子數據方式的承諾,同樣也不存在撤回的時間可能,因為承諾一經發(fā)出,對方的電子信箱就可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