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債權的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又稱合同債權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債權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理解合同債權的轉讓,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盡管法律規(guī)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原合同債務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將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在實踐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混淆債權的轉讓和物權的轉讓。
3、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在權利的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新的當事人;在權利部分轉讓時,受讓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取代了原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合同新的當事人。在上述兩種情形中,合同主體都已經發(fā)生了變化,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不管采取何種方式轉讓權利,都不得因權利的轉讓而加重債務人的義務,否則,應當由轉讓人或者受讓人承擔增加的費用以及因此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債權的轉讓有哪些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后者場合,不發(fā)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fā)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guī)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于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