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當事人如何舉證
第一,雙方就保證關系是否存在時的舉證責任。當被告否認其為保證人時,應當由原告就被告曾向其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意見》第 108條的規(guī)定,對法人之間的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保證合同,原告必須以書證證明;而對公民之間的口頭保證,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提出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來證明。
第二,保證內容發(fā)生爭執(zhí)時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ㄍ系?08條第2款)因此,主張只同意就部分債務負保證責任的被告應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吐,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常態(tài),負按份保證責任是例外情形,故應由主張曾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責任的保證人負舉證責任。當債權人主張保證人同意對新增加債務擔保而保證人否認的,舉證責任應由債權人負擔。
二、定金合同當事人如何舉證
在定金這種擔保形式中,雙方最可能發(fā)生爭議的是預付款項究竟是預付款還是定金。對此,似應由主張定金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為定金和預付款雖都具有預付性質,但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關系重大,應當在合同中寫明。若究竟系定金還是預付款不明,只能作為預付款處理。
從性質上說,定金有違約定金、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定金一般是違約定金,成約、解約定金為例外。在合同訴訟中,如果一方證明了訂立合同的基本事實,另一方主張雙方約定將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附加條件,就應對這一約定負舉證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定金的性質不同,所以兩者允許并用。即一方當事人既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又可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但前提條件是以該定金為違約定金。假如是解約定金,則無需再負違約責任。對定金屬解約定金的事實,應由違約一方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