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區(qū)分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兩者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刑法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民事欺詐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而合同詐騙是主觀不希望履行合同。
因此,在區(qū)分兩者時,應全面考察行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觀因素:
(一)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約能力。
行為人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沒有履行能力,但是簽訂合同后具備履行能力,并按合同實際履行的,則只構成民事欺詐。
(二)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證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四)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 “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
(五)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觀兩種情況。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承擔義務,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fā)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糾紛處理。
二、如何處罰合同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