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欺詐的常見情形有哪些
第一、不具備簽訂經(jīng)濟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經(jīng)濟合同,最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簽約,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后,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
第二、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對方簽訂大額合同,套取資金和物資?!捌ぐ尽焙汀白鞣黄髽I(yè)”夸大字號,欺騙對方。如有的企業(yè)只是一個小作坊,卻掛靠知名企業(yè)或行政機關,給人造成假象,引透對方簽訂大額合同。
第三、設置語言陷阱,讓對方有口難言。在合同條款的語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義,在簽約時作一種解釋,在履行時又作另一種解釋,讓對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狀。如“貨到后付款”就沒有付款的時間下限;驗收合格后付款,就沒有限制驗收的期限、程序、驗收機關、驗收標準,語義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貨合同中的“貨收機關、驗收合格后付款“,就沒有限制驗收的期限、程序、驗收機關、驗收標準,語義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貨合同中的”貨到全付款“是貨到全付款”是貨到全了了才付款,還是貨一到就全部付款,還是多少貨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釋。
第四、故意設優(yōu)惠條款,引誘對方自投羅網(wǎng)。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條件很透人,讓對方覺得有大利可圖,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備,上當受騙。采取突然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讓對方措手不及;或訂立明知對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獲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有的合同一方在在立合同時,先投立可以變更的條款,然后在估計對方不能隨之變更時突然提出變更關鍵條款,使對方進退兩難。有的明知對方無法履行合同,便加大違約或賠償責任。待對方簽約后,索取大額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二、如何預防合同欺詐
經(jīng)營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但并不能因為此就不進行經(jīng)濟活動,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詐手段對付欺詐行為,對此應當有一下正確的態(tài)度,才能預防欺詐行為。在發(fā)現(xiàn)經(jīng)營風險之后,也能順利地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換回損失。
第一、嚴格考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不輕信對方,不和來歷不明或未加證實的一方訂立經(jīng)濟合同,發(fā)生經(jīng)濟往來。
第二、嚴格論證對方的履行能力,不訂立與雙方履行能力不相適應合同。
第三、嚴格核算合的獲利情況,對一份具體的合同業(yè)務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中核算獲利情況,如某份合同的獲利大大超過同類業(yè)務的一般獲利率,就應該進一步論證其真實性,不能只考慮利潤而忘記了風險。
第四、嚴格設立合同的補救條款,補救條款又稱違約條款或保證條款,也就是假設合同不得履行,對方以什絕對可能的方式補救乙方已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