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解決當事人間的合同爭議,有四種可以選擇的途徑,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解決爭議的方式。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能夠便捷地解決爭議,省時、省力,又不傷雙方當事人的和氣,因此提倡解決合同爭議首先運用和解或調解的方式。和解或調解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人也不能強迫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據(jù)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可以約定向中國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國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捷、專家斷案、氣氛平和、保密性強、裁決具有終局效力等特點,是解決合同爭議的重要途徑。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書應當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怎么確定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guī)定:
1、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2、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