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一般來說本法所規(guī)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fā)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
二、無效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據(jù)《合同法》第56、58、59條的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的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