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chǎn)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即可能轉(zhuǎn)變?yōu)橛行Ш贤?,也可能轉(zhuǎn)變?yōu)闊o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qū)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fā)生效力,自始已經(jīng)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fā)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chǎn)生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補救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zhì)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fā)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