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又一構成要件。只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才能代債務人而行使,否則就會侵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債權人如何提起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guī)定中止代位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范圍僅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足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就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這是由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超出這一范圍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即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