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哪些
可以質押的權利,具體包括: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質,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如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
二、權利質權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擔保法》和《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不同的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是:
(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能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也不能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于股份轉讓的規(guī)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