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
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既非標的物的所有人,又非標的物的有處分權人,出賣他人之物合同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合同訂立時出賣人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的事實本身,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前款情形中,出賣人不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交付于買受人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p>
1、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1994年國際私法統(tǒng)一協(xié)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3(2)規(guī)定:“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無權處置與諸合同相關聯(lián)之財產(chǎn)的事實本身,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蓖瑯?,《歐洲合同法原則》第4.102條規(guī)定:“僅僅由于合同成立時所負債務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當事人無權處分合同關涉的財產(chǎn),合同并不無效?!币虼耍瑥谋容^法解釋來看,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因為無權處分的表現(xiàn)形式是多樣的,而《合同法》關注的卻是以合同形式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根據(jù)我國立法采納的區(qū)分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原則,應將《合同法》第51條作限縮解釋?!逗贤ā返?1條規(guī)定的“處分”和“合同”,僅指處分行為即標的物所有權的變更,而不包括負擔行為即買賣合同在內(nèi)。在出賣他人之物的情形中,買賣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確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應該是出賣履行合同的行為以及履行合同的結果,即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
4、如果將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確認為無效合同,出賣人對買受人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締約費用、利息損失、喪失締約機會的損失。該三項損失在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上均不及違約損失的賠償,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讓合同生效從而讓出賣人對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比讓合同成為效力待定或無效而讓出賣人對買受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更有利于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更有利于買受人,特別是善意的買受人,同時也更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效力
首先,先說說什么是無權處分。典型的無權處分少有爭議,例如: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爭議較多的是共有人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財產(chǎn)的,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因為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jù)此,關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chǎn)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jīng)占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于無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zhuǎn)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合同法第51條中的“處分”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于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進一步說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釋,混淆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處分人無權處分只應對標的物的物權能否發(fā)生變動產(chǎn)生影響,不能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買受人拿不到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依據(jù)善意取得理論向法院提出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因為本條規(guī)定的是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不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已經(jīng)取得了所有權,也不能以合同有效為由要求對方交付標的物,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