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解釋二》第11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二、對無效合同應該怎么處理?
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56條),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
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與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的處理類似。不同的是,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決定了法律不僅要使這些行為無效并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侵犯了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還應使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即當事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因其具有違法行為而應承擔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責任,如追繳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收歸國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合同法》第59條特別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