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兩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的新型獨立合同。三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交錯,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中較為復雜,該怎么訂立這種合同呢?
一、怎么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首先,由承租人與供應商確定未來的租賃物的合同條件;
其次,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性租賃申請;
再次,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與用戶(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然后,由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作為買受方與供應商訂立買賣合同;供應商向承租人交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領證,并交付第一期租金;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買賣價金。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是金額大、履行周期長、法律關系復雜,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二、怎么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解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時效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即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后,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2、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3、注意案件的管轄地。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所產(chǎn)生的爭議。由于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其標的一般比較大,在解決合同糾紛時一定要慎重,妥善解決。建議當事人最好請律師協(xié)助解決,因為融資租賃合同有自己的特殊性,而且涉及三方關系,比較難以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