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fā)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二、合同債權轉讓是否應通知債務人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fā)生。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睙o論從文意上理解,還是從語法上分析,該款規(guī)定的應當“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當系債權人。如果再結合該條第2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guī)定來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系債權人,就更加顯而易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