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p>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
(1)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只有出現了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一方才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當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隨意撤銷。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國法律沒有特別的要求。
(3)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或者法律規(guī)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必須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既沒有約定的期限也沒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有權催告解除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合理期限的經過將導致解除權消滅。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限有異議的,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了解除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依照其規(guī)定,否則不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