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斷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合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構成遲延履行,
一是存在著有效的債務;
二是能夠履行;
三是債務履行期的屆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這里的沒有履行不包括不適當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為(如履行地點不當);
四是,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
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可區(qū)分確定期限、不確定期限和履行期限不明確三種情形。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屆滿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時間的來臨。上述原則,存在例外。首先,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眰鶛嗳瞬蝗ゴ呤眨瑐鶆杖瞬⒉灰蚵男衅谙薜慕涍^而陷于遲延。
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沒有到債務人所在地催收債務,或者債權人作出必要的協助,債務履行期限地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最后,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或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務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2)合同有不確定期限的,比如約定某人死亡之日給付某物。我國法律欠缺明文規(guī)定,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債務人知道期限到來時起,發(fā)生履行延遲;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寬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須給債務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時間屆滿以后,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則構成延遲履行。催告是此種場合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遲延履行合同怎么辦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責任問題在執(zhí)行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等,都屬于非金錢給付義務的責任方式。返還財產則比較中性,它可以是返還金錢形式的財產如貨款、定金或預付金等,也可以是返還其它非金錢形式的財產如彩電、家具等商品。
盡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錢價值來衡量,但其使用價值畢竟不能用利息來計算。由于非金錢給付義務的不可等值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有具體的、確定的計算標準,也就決定了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的復雜性。
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zhí)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執(zhí)行人有無損失被執(zhí)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權利人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根據已發(fā)生的損失或將會發(fā)生的損失來確定計算標準。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但如果債務人有法定的條件怎么辦,還構成遲延履行嗎,該怎么判斷是否構成遲延履行呢,遇到了遲延履行怎么辦?如果因為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守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在遇到遲延履行時請律師幫忙出謀劃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