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應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商業(yè)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為報價、發(fā)價或發(fā)盤。發(fā)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首先,內容具體確定。包括: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fā)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fā)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xié)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其次,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fā)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fā)出要約,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形式,即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合同。另一種是書面形式,即要約人采用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文字形式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發(fā)出去的要約能撤回嗎
要約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約的表示必須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約為什么可以撤回呢?這是因為,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fā)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fā)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fā)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
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fā)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要約發(fā)出去之后受要約人要根據(jù)要約的內容來做出承諾,不過前提得是是這一要約符合條件且未被撤回,上文也告訴了大家“要約應具備的條件”和“發(fā)出去的要約能否撤回”。其實不管是做出要約的人,還是受要約人都應該明白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這關乎于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是要約還是承諾。如果您不知道怎么區(qū)分,可以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查看收到的要約或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