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圍
1、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fā)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應區(qū)別于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于區(qū)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于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樣補救
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fā)生法律效力。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