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如下: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概念。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①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fā)生、何時何地發(fā)生、發(fā)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②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fā)生;
③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zhàn)勝這種客觀力量;
④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xiàn)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的范圍。
①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②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③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④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①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②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guī)定(僅規(guī)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示做出,并且其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必須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益,也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對相對人的不利。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二、違約責任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根據(jù)《勞動法》第23條的規(guī)定,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選擇職業(yè)的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試用期不僅僅是企業(yè)考察職工的一個時期,同時也是職工考察企業(yè)情況、從而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專長的一個過程。在此期間內(nèi),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單方面違約,因此不應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只有在試用期滿后才能發(fā)生效力。規(guī)定在試用期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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