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合同違約責任到底應該由哪一方當事人來承擔,這在具體的確定時應遵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嚴格責任原則。其中,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表明,無論違約人對違約行為的發(fā)生是否有過錯,都并非違約人承擔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都不能免除違約人承擔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09—111條還規(guī)定無論是不履行金錢債務還是非金錢債務抑或是質(zhì)量責任,違約人都承擔嚴格責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作為免責條件的抗辯。
第二,不可抗力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后款規(guī)定,對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說明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條件。由于不可抗力是與合同責任制度緊密相關(guān),所以其決定往往具有嚴格條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條更明確規(guī)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義務,這也體現(xiàn)了嚴格責任原則的精神。
第三,對第三人的嚴格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合同當事人來說其主觀并無過錯,無論采取過錯抑或過錯推定責任,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擔責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則不論違約行為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承擔責任。所以合同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正是嚴格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
二、合同違約怎么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zhì)上是交換關(guān)系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fā),一方違約之后,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1、賠償?shù)姆秶?。損失一般包括財產(chǎn)的損毀、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指的是利潤)。
(1)直接的損失:財產(chǎn)上的減少、毀損、滅失;
(2)間接的損失:可得利益而沒得到。
如:從國外進口的種子是假的,收獲時應收1000斤/畝,實收300斤/畝,受到700斤/畝的損失。
2、限制性條件。
(1)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約時預見到的損失。確定賠償責任的界限,不在于區(qū)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在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能預見到這種損失。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違約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一方認為對方一旦違約將會給自己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或在性質(zhì)上異乎尋常的損失,必須在訂約時讓對方了解這一情況。否則,一旦對方違約也可能以他在訂約時不能預見到違約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損失而拒絕賠償。《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釣》對此有類似規(guī)定。
(2)遭受損害的一方有義務采取措施來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如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