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保管合同內容有哪些
根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要求,簽訂倉儲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貨物的品名和品種
倉儲保管合同中儲存保管的貨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貨方以委托代為保管的,其所有權屬于存貨方,在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保管方必須將原貨物完好無損地歸還存貨方,因此合同中對貨物的品名和品種,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同時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物以動產為限。
2、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貨物的包裝由存貨方負責。其標準,有國家的或專業(yè)的標準的,按國家和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或專業(yè)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議定。
3、貨物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倉儲保管合同中的貨物種類繁多,不少貨物由于本身的性質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
4、貨物進出庫手續(xù)、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5、違約責任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議定的品名、時間、數量接貨的;存貨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議定的品名、時間、數量入庫(含超議定儲存量儲存)的;保管方沒有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數量交貨的,存貨方已通知貨物出庫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貨方(含用戶)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庫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違約金的數額為違約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貨物的3個月保管費(或租金)或3倍的勞務費,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違約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償實際損失,還應以賠償金的形式補償其差額部份。
其它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律賠償實際損失。
賠償貨物的損失,一律按進貨價或國家批準調整后的價格計算;有殘值的,應扣除殘值部份或殘值歸賠償方;不負責賠償實物。
6、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貨物的保管期限,存貨方過期不取走貨物,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有的存儲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規(guī)定期限,雙方約定只要存貨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費用,即可繼續(xù)存放。
7、變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貨方如需要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必須事先通知對方,以便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因此,倉儲保管凳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二、倉儲合同中的糾紛怎樣預防
倉儲合同中的糾紛的預防如下:
1、倉儲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需要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
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yè)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yè)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
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yè)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后發(fā)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fā)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fā)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fā)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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