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幾種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于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于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簽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fā)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二、根本違約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根本違約的后果如下:
1、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的《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主要強調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側重于公法意義上的救濟,而《公約》的宣告合同無效則是違約導致合同無效,側重于私法意義上的救濟。公約中根本違約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確規(guī)定了根本違約的定義外,就是在此基礎上根本違約后果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第49條、51條、64條、72條、73條的宣告合同無效制度,以及因為宣告合同無效而可以主張的損害賠償。
主要可以分為三類:
(1) 賣方違約,買方宣告合同無效。其中第49條一般性的規(guī)定了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guī)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51條是賣方違約中的特殊情況,可分割履行的合同,賣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買方也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第73條(3)相互依存的各批貨物,賣方對任何一批貨物交付無效時,買方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2)買方違約,賣方可宣告合同無效。第64條一般性的規(guī)定了買方根本違約,賣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3) 可適用于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條規(guī)定了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規(guī)定了分批交貨的合同,一方對某批貨物違約,另一方可以宣告該批貨物無效,非違約方有合理理由認為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反合同,非違約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筆者見一些著作中將第73條(3)的規(guī)定也一起納入買賣雙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嚴格按照公約條文的意思,顯然僅涉及賣方違約,買方尋求救濟的情況。
2、交付替代物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則規(guī)定了“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內法的規(guī)定都是建立在違約方未根本違約的基礎上的,《公約》賦予了非違約方寬泛的救濟選擇權,在違約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無效,也可以請求交付替代物以盡可能的實現(xiàn)合同目的,對此無疑是值得贊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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