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chǎn)作為擔保和實現(xiàn)債權的權利。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對債務人動產(chǎn)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
2、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對動產(chǎn)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chǎn)生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fā)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即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chǎn)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
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么債務人則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tài)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行使留置權,有悖于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
二、留置權的擔保范圍是怎樣的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對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應當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我國《擔保法》第83條規(guī)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备鶕?jù)此規(guī)定,留置權所擔保的的債權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債權。主債權是指留置權人基于合同而發(fā)生的要求債務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有時又被稱為原債權或本債權。如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應當支付報酬,即是指債權人的主債權。
(2)利息。利息是主債權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債權履行期內(nèi)的利息,也包括遲延履行時的遲延利息。
(3))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也是違約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損害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應當包括債務人違反合同時所致的損害賠償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導致的損害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此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6)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此筆費用是指留置權人因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所發(fā)生的費用,如拍賣留置物時的申請費用、拍賣費等,留置物折價時的評估費用等。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
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權得以成立時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不可分物時,留置權的效力及于該物的全部。債權人占有的動產(chǎn)為可分物時,債權人留置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權人留置的財物,而不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動產(chǎn)。
(2)從物。留置物如為主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從物。但是由于留置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只有在從物也為債權人占有時,留置權的效力才能及于從物。若債權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從物時,從物不在留置權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3)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在留置期間,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為留置權的效力所及范圍之內(nèi)。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且?yōu)先受償為留置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因此留置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權的效力當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即為留置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