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chǎn)生。違約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fā)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jù)。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chǎn)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其損失即已發(fā)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系 ,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shù)牧x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二、哪些情形下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2、債權人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
3、其他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兩類:
(1)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fā)生在運輸合同中。
(2)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內(nèi)容:“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