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財產可以設定抵押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抵押人可以將上面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3、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4、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5、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6、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抵押期間的抵押物可否轉讓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在抵押期間,抵押物是可以轉讓的,但要有條件限制。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但抵押可以不登記的情況除外。如果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入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