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忘記約定違約金
原告系某啤酒在某市的總經(jīng)銷,2012年被告黃某先后多次向原告賒購啤酒共計28000元,因被告資金周轉困難,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張28000元的欠條,約定于2013年2月1日前付清。
期限屆滿,被告并未如期歸還該貨款,原告公司多次催討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貨款28000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合同沒約定違約金不能主張
對于原告要求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是否適用違約金責任,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并未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就不能向對方主張違約金。最終法院采納了本律師意見,據(jù)此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請。
雙方?jīng)]有約定違約金,不能主張違約金,但當事人可以以違約為由向對方主張逾期付款損失,這在法律上才是有依據(j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