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的貨物被物流公司弄丟
鄭先生委托南寧市昆輝物貨物托運公司托運服裝樣衣,途中被盜要求賠償無果的事情。近日接到鄭先生的反映,他不接受昆輝公司按運費的30倍賠償損失的建議,認為自己托運的服裝是被盜而不是丟失或損失的,根據(jù)物流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托運公司應該賠償他貨物的實際損失。
6月13日,鄭先生委托昆輝公司將價值3172元的西裝樣衣托運到昆明,途中樣衣不見了,鄭先生希望昆輝公司能夠按貨物價值的一半賠償,但昆輝公司方面稱按他們與鄭先生之間的合同約定,只能按不超過運費的5倍賠償,但考慮到鄭先生的損失比較大,于是他們就提高賠償標準,按運費的30倍即300元賠償,鄭先生不接受昆輝公司的賠償方案。
鄭先生對記者說,雖然他與昆輝公司簽訂的《昆輝暢通物流貨物運輸憑證》中有關于托運貨物損失的約定,“如有損失、丟失,屬于本公司責任范圍內的已保價,按投保價格的100%賠償,未保價的最多不超過托運費的5倍”。鄭先生認為他的貨物并不是約定里面的“損失或丟失”,而是被盜的,因為樣衣到達昆明后,包裝的箱子出現(xiàn)一個大洞,明顯是在途中被人盜走的,這與“損失和丟失”有本質的不同,不屬于和昆輝公司簽訂的憑證中的約定賠償范圍.
如何確定運輸合同的違約金
根據(jù)中國物流常用法律法規(guī)中的《貨運事故和違約處理》第83條規(guī)定,“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shù)模以谪浳镞\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尚未規(guī)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鄭先生認為,他的貨物被偷是“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情況,物流公司應該如實賠償他的損失。
昆輝公司負責人吳經(jīng)理認為,不管鄭先生認為貨物是被偷還是其他原因不見了,對他們而言貨物都是丟失或損失的范圍,他們是不會接受因為貨物被偷而要如實賠償?shù)慕鉀Q辦法,而且他們也沒有辦法確定托運貨物的真正價值是多少。解決的辦法只能按貨物運輸憑證中的約定,如果鄭先生不接受,他們也沒有辦法。
證明貨物是否被偷可以到貨物目的地派出所報案,通過偵察來確定,但物流公司的運輸憑證所約定自己免責的范圍太廣,貨物不見或者損失了,如果不能證明是物流公司所為,對于物流公司而言,都可以說成是保管不當而“丟失”,所以鄭先生想通過證明貨物被偷而索取全額賠償?shù)囊箅y以實現(xiàn),但可以針對物流公司免責范圍太廣的問題進行起訴,要求廢除這個霸王條款,以獲取較大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