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盒不翼而飛
原告程某丈夫于2002年7月去世,根據(jù)市政府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并經(jīng)市民政局批準,其骨灰被寄存在建甌市革命烈士墓內(nèi),并交納10年的保管費用300元給被告建甌市殯儀館,由市殯儀館負責日常管理。2003年4月5日,程某丈夫的骨灰盒丟失。2004年1月16日,市殯儀館與程某的三個兒子就骨灰盒丟失之事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殯儀館賠償精神損失等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1.8萬元,并補償乙方公墓墓地一塊,作價103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市殯儀館按協(xié)議履行了義務。后原告程某認為,建甌市殯儀館與其三個兒子簽訂協(xié)議事先其并不知情,事后亦未征得其同意。為此,原告程某訴至法院,要求建甌市殯儀館賠償其精神損失,被告建甌市民政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盡保管義務殯儀館賠償精神損失費
建甌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建甌市殯儀館在收取保管費用后,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致使原告程某丈夫的骨灰盒丟失,使原告失去祭奠的物品,從社會的善良風俗和一般生活經(jīng)驗來看,勢必造成原告情感損害的后果,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系獨立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建甌市民政局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該院依法判決被告建甌市殯儀館被判賠償原告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