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買賣合同要寫明哪些內(nèi)容
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即買賣合同的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12條、第131條等條款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2)買賣標的物的名稱、品質(zhì)、數(shù)量及包裝方式;
(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
(4)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地點;
(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地點;
(6)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
(7)檢驗標準和方法;
(8)結算方式;
(9)糾紛解決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數(shù),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簽字。
買賣合同具備以上條款,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就能得到較為明細的確定。當然,由于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當事人等具體情況不同,其內(nèi)容也會因情況而異。
《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內(nèi)容的規(guī)范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并不強制當事人必須遵循,體現(xiàn)了立法對民商事主體自由意志的充分保護。當某些條款欠缺或約定不明確時,并不必然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二、簽買賣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買方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chǎn),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說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chǎn),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2)確定標的物有無質(zhì)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xiàn)的缺陷),買方應于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jīng)過技術鑒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xiàn)的缺陷),買方應于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jù)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聲明,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3)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整地音樂會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xù)。例如對于房產(chǎn)、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賣方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主動明確價格條款。
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jù),很容易發(fā)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
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guī)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
一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于買方的原因無法音樂會的情況,為終結買賣關系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提存。
上文中為您詳細介紹了有關“簽買賣合同要寫明哪些內(nèi)容”以及“簽買賣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等問題的具體情況。買賣交易是市場經(jīng)濟下的產(chǎn)物,而買賣交易也促成了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事項都會涉及到買賣,也就會涉及到買賣合同的簽訂,尤其是買賣標的物的數(shù)額較大時,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就很有必要了。人們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nèi)容是否明確,是否有遺漏的地方以及是否存在合同陷阱等等。在審查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時,如果您對其產(chǎn)生了疑問,建議您向合同法律師咨詢解答,以避免陷入合同陷阱,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