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是否可行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guī)定,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同時,就其注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后,可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注意盡量持有合同原始文本。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生效的做法有風險,要慎重而行。
二、如何防范傳真合同的風險
要防范以傳真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具有良好的證據意識。對于標的較大、周期較長、情況復雜的業(yè)務,最好當面簽訂書面合同。若實屬客觀不能,最好讓對方蓋章簽訂書面合同,再以快件方式送達接受方簽署。
(二)對情況緊急須以傳真簽訂的合同,最好采取證據補強的措施。應留存能夠證明傳真件合同內容的其他證據,如相關的委托書、意向書、往來信函、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應保留傳真收發(fā)憑證并確保傳真件上收發(fā)件人、收發(fā)時間、收發(fā)傳真號碼等信息清晰無誤;最好要求對方在發(fā)出傳真的最短時間內將傳真件的原件寄交,以顯示證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傳真件字跡及簽章不得模糊不清。應建立傳真收發(fā)登記制度,嚴禁客戶隨意在公司傳真機上發(fā)送傳真。
(三)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緊急情形消失后,當事人應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簽書面的確認書,或直接在原傳真件上重新簽名蓋章,變傳真件為真正的原件。
(四)完整保留整個合同履行過程的證據,哪怕按照常理看來比較瑣碎的票據。一旦發(fā)生糾紛,就會發(fā)現(xiàn)許多貌似不管用的單據有著相當的作用。在某一關鍵證據存在瑕疵的時候,可以通過這些輔證、旁證來加以補充,從而通過證據鏈推斷出關鍵證據的證明力,從而有力的支持己方的主張。
以傳真形式訂立合同是否可行?答案是肯定的。在訂立傳真合同時,應該如何防范傳真合同的風險?對此,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傳真合同的訂立往往是在雙方當事人不能當面簽訂紙質合同的情況下,雖然法律認可傳真合同的效力,但相對于紙質的書面合同來說,傳真合同的風險大了不少。因此,如果您有必要與對方簽訂傳真合同,就要注意做好各項的風險防范措施,收集好各類證據,避免出現(xiàn)傳真合同糾紛。如果您對此還有什么疑問,不妨向合同律師咨詢解答,以更好地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