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糾紛可仲裁解決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托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二、如何申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guī)范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guī)范。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fā)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guī)范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guī)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項規(guī)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fā)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上文中為您詳細介紹了有關“哪些合同糾紛可仲裁解決”以及“如何申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等問題的詳細內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前提一般是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如果合同中的爭議條款約定的是訴訟的方式,那么當事人就得提起合同糾紛訴訟。在申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時,證據的提供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這也決定著仲裁的結果。因此,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后,要重視對證據的收據。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收集證據,可以咨詢一下專業(yè)合同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