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車合同后賣方漲價
近日,張某看中了某款熱銷家用轎車,與車行談妥購車價款為人民幣11。9萬元,并簽訂購車合同,交付1萬元定金,約定了提車日期。約定時間一到,張某就興沖沖地往車行趕。哪知一到車行,車行就告訴他必須加價1萬元,否則提不到車,如有耐心可以再等。
張某喜悅的心情霎時降到了冰點。在交涉未果后,張某將車行告到法院,要求解除購車合同,車行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車行辯稱,加價提車雖未寫進合同,但這是車市的交易習慣,車行要求張某加價提車并無不當,因此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近日,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加價提車是汽車經銷商根據消費者“買漲不買跌”的預期消費心理,對某種暢銷汽車進行加價銷售。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實際上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買賣合同中違背誠信原則怎么辦
首先,該行為違背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闭\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從本案看,無論車行還是張某,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未經張某同意的情況下,車行單方要求加價提車,屬于擅自變更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加價提車的交易習慣不能適用于本案汽車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庇纱丝磥恚觾r提車貌似屬于交易習慣之列,但在合同履行中,交易習慣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p>
從該規(guī)定可知,合同生效后適用交易習慣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二是合同的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議。從本案來看,張某與車行已對價款作出約定,不存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因此,雙方訂立的合同不能適用“加價提車”的交易習慣。
最后,合同法第115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北景钢校囆械男袨閷儆凇安宦男屑s定的債務”的情形,故依法應當將其收取的1萬元定金雙倍返還給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