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借款人到期只還部分欠款
2013年11月11日,被告毛某某向原告狄某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人民幣80萬元,并載明于2014年3月底償還20萬,2014年8月前償還30萬,余款30萬在2014年12月份前還清。直至2014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償還任何欠款,原告催要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見。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全部欠款80萬元。
爭議焦點:部分違約能否承擔全部責任
合同一方部分違約的,權利人可否要求義務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欠款的償還期限雖然作出約定,但是被告未按期償還其還款義務,而且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不僅不償還,還外出躲避,其行為構(gòu)成根本性違約,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未到期債權的訴請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上已經(jīng)對欠款償還期限作出約定,原告僅能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已經(jīng)到期的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債權,原告不能主張,應駁回該部分訴請。
律師說法:合同部分違約時如何處理
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是關于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同時,民間借貸屬于合同法的調(diào)整范圍。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既包括出借人為金融機構(gòu)的一般意義上的借款合同,也包括出借人為公民等其他主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因此,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也完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本案中,被告毛某某與原告約定分三期向原告償還借款,在第一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約定的期間償還款項,被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約在先。經(jīng)原告催要后,被告不僅不想辦法償還欠款,反而采取外出躲債等行為,該系列行為可以視之為被告以行動表明將不履行未到期的債務,已構(gòu)成根本違約。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