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yè)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該怎么適用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8條、第69條的規(guī)定,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只能發(fā)生于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中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履行有先后順序即異時履行,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不一致,有先后順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一般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一般是同時履行;而對于租賃、保管、承攬、運輸、委托等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根據合同的性質,一般是異時履行。
3、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即財產狀況發(fā)生惡化的情形。
4、先履行方有確切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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