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有哪些形式
如果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于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
如果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承諾的方式,根據(jù)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則受要約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承諾: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
《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边@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采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合同法關于承諾方式的規(guī)定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jù)交易習慣,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并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二、對要約內容變更的承諾該如何處理
1、承諾如果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此時,不能構成承諾而應該視為新的要約。
有關合同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為這些條款是未來合同內容所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未來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當這些變更后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須等到原要約人無條件同意這些經變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約,再向新要約人發(fā)出承諾時,合同方可成立。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時,承諾一般有效。
《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明確表示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不能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并非不能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作出更改。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的更改包括:
(1)對非主要條款作出了改變;
(2)承諾人對要約的主要條款未表示異議,然而在對這些主要條款承諾后,又添加了些建議或者表達了些愿望。如果在這些建議和意見中并沒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條件,則認為承諾有效。
(3)如果承諾中添加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承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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