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1)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1)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①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
③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
(2)被代理人可以及時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1)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3)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么情況下合同效力待定”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所以如果出現(xiàn)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追認、如何追認等問題最好及時咨詢專業(yè)的民事律師,幫助你做出最為明智的選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