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規(guī)定貨物丟失按運價三倍賠付
2003年9月,李步云從伊榮偉經(jīng)營的電訊經(jīng)營部購買了一部手機,但該手機在10月便發(fā)生故障,于是李步云便將手機交回伊榮偉處進行修理。伊榮偉將手機用盒子包裝好交給和作翔經(jīng)營的某汽車貨運配載站從甲地送到乙地經(jīng)營部修理,伊榮偉支付了運費10元。和作翔交給伊榮偉貨物簽收單第3聯(lián),在該貨物簽收單上,注明了“貨物按實際價值保險,如遇意外本站按保價賠償(未投保發(fā)生意外,本站按運價的三倍賠)”的格式條款。和作翔在運輸過程中將伊榮偉托運的手機遺失,伊榮偉賠償李步云一部新手機。伊榮偉便向和作翔要求賠償,但和作翔拒絕了伊榮偉的要求,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伊榮偉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和作翔對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格式合同是否有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其中提請注意義務是格式合同使用人的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使用人在提請注意時必須達到相當?shù)某潭纫灾劣谧阋允瓜鄬θ俗⒁獾矫庳煑l款。另外,在提請同時還要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备袷綏l款總是由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重復地使用。由于格式合同具備可重復使用之特點,在經(jīng)濟往來中被大量使用,這便使得格式合同存在許多弊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在擬定格式合同時,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將一些有利自己而不利于對方或普通消費者的條款訂入合同,提供這樣的合同條款讓自己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的義務和責任;使對方或普通消費者享有較少的權利,承擔較多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格式條款應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案中 對貨物簽收單“未投保發(fā)生意外,本站按運價的三倍賠付”的約定是否有效?拾同法》第3}2條規(guī)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在貨運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進行約定,但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承運人對于“未投保發(fā)生意外,只能按運價的三倍賠付”的條款是為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而加重托運人的負擔,因為運價10元的三倍即30元與手機的價值相差甚遠,所以,該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損害了托運人的合法權利。另外,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和作翔能不能要求托運人伊榮偉強制保險?在國內(nèi)的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對貨物進行保險是任意性的,因為托運人可基于兩點考慮:一是如前面所述,風險責任本來就是由承運人負擔,交納保費只能增加成本,因此不愿意投保。二是,貨物運輸合同常常與貨物買賣合同同時發(fā)生,根據(jù)奄合同法》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因此,托運人(出賣人)只要辦理了貨物托運手續(xù)后‘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便完成了買賣關系。是否要投保,義務不在于托運人。對于國內(nèi)的貨物運輸合同,法律未明確也不允許要求托運人強制保險,因此,在本案中,和作翔以格式條款形式要求托運人伊榮偉投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