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對方提供的合同屬實卻故意否認
某商貿公司與熊偉國簽仃了供貨合同,將一批最新款式的夏季時裝以批發(fā)價賣給熊偉國。此后,有其他商家與該商貧會司洽談,以更高的價格求購該批夏季時裝。某商貧公司遂將該批時裝轉售給其他商家。對某商賈公司的背信行為,熊偉國感到十分氣憤,要求某商貿公司給予賠償。某商賈公司置之不理,無奈,熊偉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商貿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熊偉國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作為證據(jù)。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某商貿公司的訴訟代理人稱:該公司并未與熊偉國簽訂合同,合同系熊偉國偽造。熊偉國向法庭提出了鑒定申請。經鑒定,合同上的某商貿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名和印章均為真實。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某商貿公司與熊偉國簽仃的銷售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該公司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熊偉國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那么,對某商貿公司在當庭質證過程中故意否認對方提供的真實證據(jù)的行為,應承擔什么責任?
二、應承擔什么責任
本案所反映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明知是真實的證據(jù)故意予以否認,對于這種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和處理的問題。
在本案中,某商貿公司對其與熊偉國簽署的銷售合同予以否認,顯然是一種為了逃避法律義務而進行的惡意抗辯行為。熊偉國為了證明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得不申請鑒定,經鑒定,合同上的公司法人代表簽名和印章均為真實。某商貿公司的故意否認真實證據(jù)的行為,既增加了當李人熊偉國的訴累,又妨礙了人民法院民李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對這種行為應當在法律上給予追究。我國《民事訴訟黔第111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偽造證據(jù)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虛假的不真實的證據(jù)的行為,而惡意抗辯是指當事人對真實的證據(jù)故意否認的行為。兩者從本質上是相同的,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主觀上,兩者都有不誠實的行為,均是故意為之。在客觀土,兩種行為都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但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對故意否認真實證據(jù)的抗辯行為尚未作出規(guī)定,根據(jù)“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原則,這種行為尚且不能按照犯罪處理。但由于其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嚴重違背,從維護法律茸嚴和社會正義的角度,又絕不能放縱這種行為,可以對其處以罰款,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當庭申斥或者責令其具結悔過。